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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院关于加强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
2018-02-09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医院关于加强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对外重大投资与合作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统筹医院整体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的通知》、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按照《北京大学医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经办公会讨论通过《北京大学医院关于加强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医院

2017年7月31日


北京大学医院关于加强

对外投资与合作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医院的重大对外投资与合作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合作风险,推动医院整体协调发展,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财教函[2013]5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5]24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3]199号)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按照《北京大学医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与合作是指医院以货币、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品牌)等方式,与校外其他单位进行的重大投资、合资、合作等行为。

第三条 在保障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发展水平等目的,医院可以依照本办法,与校外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合资、合作,但应当遵循权属清晰、责权明确、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与合作方式及资产来源

第四条 对外投资与合作方式包括:

(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三)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方案,以及将对本单位的规模条件、医疗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资产来源:

(一)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

(二)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医院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品牌等无形资产。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合作: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完成事业发展任务的资产。

第七条 借款、贷款和租赁的资产不得用作开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医院对外投资与合作行为,应当依照《北京大学医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安排,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医院重大对外投资与合作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北大)北京大学相关部门履行报告、备案手续。

由医院综合办按照规定,负责完成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备案工作。

第九条 报告备案工作程序:

(一)在与合作方达成初步投资合作意向后,应及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立项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风险、合作效益等)、合作方资信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送呈学校主管领导。

必要时,医院主要负责人到学校办公会汇报本单位对外投资合作的相关情况。

(二)医院重大对外投资合作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应在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呈报给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医院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关于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的书面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本单位拟同意进行对外投资与合作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合作各方草签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后续的追加投资、产权变化、规划变更等重大调整,仍按以上程序向(医学部)北京大学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二条 医院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晰投入资产的产权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合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合作过程中,医院应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冠名权应视同无形资产管理,不得准许其他单位无偿使用。

第十四条 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工作要按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在合作设立的实体机构兼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兼职的,必须上报经北京大学同意。

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中,聘用或任命在职职工担任该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必须报北京大学备案。

第十五条 医院重大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医院有权责令改正。

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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